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3-12-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执行政府会计准则。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所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和在建工程等。

本办法仅适用于学校固定资产(含软件类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任务是:建立建全各项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固定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账务和实物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合理配备固定资产,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满足学校各项工作的需要;规范管理固定资产使用周期中的计划、采购、验收、账务、统计、使用、维护、处置等各个环节,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提高固定资产在使用周期中的有效利用率。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内容包括:资产配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核实、产权登记、统计报告、监督检查;资产评估、出租、出借管理;资产信息化管理及报告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对本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学校主要领导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充分开展可行性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并进行公示,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主管校领导统一领导,实行校、院(部门)二级管理体制。

1.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上海市和上级领导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根据市财政局和市教委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学校资产配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学校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核实、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学校用于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权限办理资产配置、出租出借、处置等事项的审批申报或报备工作,并根据审批结果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4)按照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委的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和完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固定资产全过程实施动态管理;

5)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建立大型仪器设备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6)建设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建立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7)接受市财政局和市教委的监督、指导并报告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家具及后勤生活设施等固定资产的采购。

3.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的计划配备、购置及组织实施,负责协助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报废图书进行申报及处置。

4.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审计处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审计监督。

5.各学院(部门)为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部门资产分管领导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贯彻落实学校相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所辖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负责固定资产规范化管理、使用及使用效益管理。

2)在学校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部门所属的固定资产进行调配,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每件固定资产必须有专门保管人;当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发生变更、或固定资产的安置地点发生改变,应及时变更卡片,保证账、物、卡、人一致。

3)各学院(部门)应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学院(部门)须制定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安全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积极推进落实实验、分析、测试以及科学技术研究类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

4)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根据学校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清查、盘点,保证帐、物、卡相符,认真做好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各学院(部门)资产分管领导、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变更,需及时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分类、计价、折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分类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能够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分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

1.各类固定资产执行起点单位价值为:

1)房屋及构筑物;设备;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起点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

2)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不计起点单位价值。

3)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指不易移动的大批家具用具类,具体规定为:单价在5001000元之间的批量家具,批量50件或总金额40000元及以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适用不同折旧率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3.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

4.购建的房屋及构筑物,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5.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学校的校史馆、展览馆等场馆的文物和陈列品。

6.图书是指纳入学校图书馆、资料室统一管理的藏书、期刊、特种文献资料、缩微资料、视听资料、磁盘、光盘资料等;档案是指获取具有记载历史、技术资料且有保存价值,需要长期保存的档案资料。

7.家具用具是指学校业务工作所需的家具用具,家具如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屏风类等,用具如厨卫用具等。

8.特种用途植物是指名贵树木、生命周期5年以上的名贵花卉等。

9.一经确认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与管理,其属性原则上不予变更。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计价

固定资产计价是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计算固定资产的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

2.自行建造(制作)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需经审价的房屋及构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审计报告确定的金额,并经上海市发改委或上海市教委批准后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名义金额是未经评估机构估价、也没有相关参考材料而确定的价值,一般以1元入账,下同)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5.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有价值证明的,其成本按照价值证明提供的价值计价;无价值证明的,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若重置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7.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8.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9.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折旧按如下规定确定

1.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学校应当对除下列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文物和陈列品;

2)动植物;

3)图书、档案;

4)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予变更。

2)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取得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4)固定资产折旧以财务入账日期为基准开始计提,并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

5)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增计的固定资产原值,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应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学科设置,按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规划,充分论证,保证重点。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1.使用学校经费购置固定资产,各学院(部门)应根据学校下拨的年度经费预算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在采购计划实施前,采购人须在“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2.临时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在经费落实的情况下,由采购人在“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3.固定资产采购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上应资〔202211号)、《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上应资〔202013号)执行。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与入账

1.购入、调入和自制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不分部门、不分经费来源,由使用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一律持购货凭证或工程决算副本等有效材料在“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报账,打印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后,再到财务处报销。

2.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责任部门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在“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报账,打印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后,再到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3.大型仪器设备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报账,须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开箱验收表。

4.符合固定资产标准,未经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或手续不全的,财务处一律不予报销。

1)新增固定资产金额20000元(不含)以下,凭发票、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等办理报销手续。

2)新增固定资产金额达20000元及以上,须凭发票、合同或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等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包括报废、损失核销、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等)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全校各部门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其处置权归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学校对固定资产的相关处置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并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等处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

1.报废是指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已超过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2.符合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报废:

1)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计算机设备7年,家具15年,其它10年),且无法继续使用的;

2)未达使用年限,但已多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的;或经济上无修复价值的(维修费占设备价值50%以上);

3)未达使用年限,但相关国家主管部门认定无法继续使用的。

3.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按学校现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损失核销

1.损失核销是指学校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2.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按《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仪器设备损失赔偿办法》(上应资〔20166号)执行。固定资产损失核销处置按学校现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等处置行为按市教委、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每年各部门对使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使用或保管部门的固定资产信息变动应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和财务处按月进行账务核对,确保月度账账相符。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或保管部门应做好所辖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应主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移交

1.校内各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应指定新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管理或实物移交手续;未经移交的,不得办理转岗或离职或退休手续。

2.使用人员携带其原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在校内转岗,应向部门资产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办理资产内调手续。对于因突发事件、伤亡等各类特殊原因造成离岗的原保管人(使用人)名下的固定资产,各学院(部门)应在自事件发生起的3个月内指派新的使用人员保管相应设备,并及时办理相应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

3.因岗位变动的离任干部须将本人保管的部门办公设备、物品等转移至接任干部,并及时办理相应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跨部门调拨

固定资产跨部门调拨是指校内各二级单位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权的转移,固定资产跨部门调拨由所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上发出调拨申请,经转出部门和转入部门资产管理员和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完成。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调剂

对使用部门重复购置、长期闲置、使用效率低的固定资产,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进行处置和调剂。拒绝处置调剂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可建议学校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借)管理

1.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借),确需出租(借)的,应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并行文上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出租出借,且期限不超过五年。

2.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保证教学科研的情况下,按如下程序办理:

1)固定资产出租可行性分析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申报。

2)经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后,采取公开招租方式遴选意向承租商,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固定资产出租(借)。

3.由实物管理部门与承租方签订固定资产出租(借)合同或协议。

4.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手续费、管理费等支出后,应上缴市级财政国库。

第二十八条 学校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在校内安置使用,确因科研需要,在填报《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仪器设备校外安置申请表》,并经学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将仪器设备临时安置到校外使用,项目结题或科研结束后,仪器设备必须回收到校,若设备丢失、损坏,由学院监督设备保管人按《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仪器设备损失赔偿办法》(上应资〔20166号)规定追究赔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的内控制度,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和日常监督。

第三十条 对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校固定资产的收入,学校将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接受市教委定期、不定期或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审计等方式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切实配合有关巡视(察)、审计等检查,依法依规落实好相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整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学校全资或学校股份制企业,其固定资产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上应资〔201715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此前颁布的有关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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