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水平应用创新型大学的建设,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促进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资〔2019〕16 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8 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委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权限的通知》(沪教委国资〔2022〕44号)等规定,结合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条件
国有资产处置条件严格按《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8号)、《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上应资〔2017〕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实施范围
1.按照资产性质分类,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范围为固定资产(房屋、土地、车辆除外),处置资产限额为500万元(不含);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累计账面余额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2.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报废和报损,其中无偿调拨(划转)仅限于市教委系统内。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核
学校设置相关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对实施范围内的重要或重大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分管资产校长为领导小组组长,主要成员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等职能部门组成。各二级单位设置国有资产处置审核领导小组(应包括资产管理员、固定资产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必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并同意;大额或重要处置事项须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并同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相关提请校长办公会等报批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必须在“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上进行,设置报废申请、二级单位审核、学校审批、报废设备回收、报废设备调整部门等流转环节。
(一)固定资产报废申请与部门审核
1.固定资产由二级单位负责管理,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由设备保管员(使用人)提出。其中,单价超过5万元的拟报废设备需说明设备有效利用情况,单价2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特殊仪器设备的报废,需上传提交报废论证报告。
2.二级单位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报废审核: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初步审查,二级单位固定资产分管领导负责审核,申请报废金额累计2万元及以上,由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审核。
3.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员汇总提交经本部门审核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同时,打印“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请表”,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请表需经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章。
4.各二级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请需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审核材料为:“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请表”,其中达到二级学院“三重一大”资金限额的须有二级学院同意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
(二)报废设备审核与报废设备回收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资产处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审核报废固定资产,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各二级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必须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集中上门回收报废设备,回收的报废设备统一安置到待报废物资仓库,并由设备回收员更改相应设备的安置地点。
(三)调整报废设备部门信息
报废固定资产完成回收后,由校级资产管理员调整报废设备卡片中的部门信息,从原二级单位调整到专用于报废设备的综合部门。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整理汇总报废设备清单,在“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单位版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不提交审核),统计报废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账面净值、台套数,向学校相关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报告申请报废固定资产事项;按相关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结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请学校审批报废和处置固定资产。
第八条 报废资产评估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凭学校同意固定资产报废的决定,通过政府采购网采购资产评估服务,由专业资产评估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确定报废资产的评估残值。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
根据学校同意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相关决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在“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单位版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的填写,提交并审批资产处置事项。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报废资产按不低于评估残值的价值进行公开处理。
第十条 资产报废处置报备
在完成资产处置审批事项10个工作日内,由学校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行文,报备本次固定资产资产报废情况,附学校同意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决议单、《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报废资产处置登账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凭学校关于同意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决议单和资产评估报告,到学校财务处注销报废固定资产的财务账,根据财务销账日期在资产管理系统上办理资产处置登账,注销相应的固定资产(“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处置登账,后台自动注销相应报废资产的资产账)。
第十二条公开处理报废资产及处置收入记账
报废固定资产通过询价或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理,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和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转入学校本年度“应交国库款—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账目。
第十三条 收益登账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财务处返回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记账凭证,在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报废固定资产的收益登账。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报损处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校内报损程序
1.由当事人按要求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固定资产损失报告表》,如发生固定资产被盗、被抢等,需附公安部门报案纪录或“上海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单”;
2.二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固定资产损失事实,认定责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重要或重大固定资产损失事项初步处理意见,须经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认定;
3.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复核固定资产损失事实,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重要或重大固定资产损失事项处理意见,报告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核认定;
4.损失设备的赔偿金额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仪器设备损失赔偿办法》确定;
5.当事人凭《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固定资产损失报告表》,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
6.当事人凭全套材料(即《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固定资产损失报告表》,上海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单(如有)、发票复印件、校长办公会诀议单(如有)、财务处缴款凭证)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调账手续。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损审批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整理出报损设备清单,在“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单位版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不提交审核),统计报损固定资产的账面总值、账面净值、台套数,向学校相关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报告申请报损固定资产事项;按相关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结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请学校审批报损固定资产。
学校审批报损固定资产事项,并进行责任认定和给出处理意见(会议纪要或决议单)。
第十六条 报损资产专项鉴证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凭学校同意固定资产报损的决定,通过政府采购网采购资产评估服务,由专业资产评估公司出具资产专项鉴证报告,确定固定资产损失价值、确认设备损失赔偿款金额。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报损处置
根据学校同意固定资产报损处置相关决定和资产专项鉴证报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在“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单位版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的填写,提交并审批资产处置事项。
第十八条 资产报损处置报备
在完成资产处置审批事项10个工作日内,由学校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行文,报备本次固定资产资产报损情况,附学校同意固定资产报损处置决议单、《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专项鉴证报告、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的专题会议纪要(或决议单)、报损设备的相关价值凭证(发票)、设备损失赔偿入账凭证。
第十九条 报损资产处置登账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凭学校关于同意固定资产报损处置决议单和资产专项鉴证报告,到学校财务处注销报损固定资产的财务账,根据财务销账日期在资产管理系统上办理资产处置登账,注销相应的固定资产(“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处置登账,后台自动注销相应报损资产的资产账)。
第二十条 设备损失赔偿款上缴国库
财务处凭学校关于同意固定资产报损处置决议单,将设备损失赔偿款转入学校当年度“应交国库款—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账目。
第二十一条 收益登账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财务处返回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记账凭证,在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报损固定资产的收益登账。
第四章 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划转)
第二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条件
学校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满足以下条件:
1.经无偿调拨(划转)的固定资产产权仍属于市教委系统;
2.学校同意相关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意向性协议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同意无偿调拨(划转)会议纪要或决议单联系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接收方,双方签署无偿调拨(划转)意向性协议。
第二十四条 填写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整理出需无偿调拨(划转)的设备清单,在“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单位版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不提交审核),统计无偿调拨(划转)固定资产的账面总值、账面净值、台套数。
第二十五条 收集固定资产价值凭证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无偿调拨(划转)的设备清单,收集相应设备的购货发票及入库单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接收方同意无偿调拨(划转)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不提交审核),再次联系接收方,接收方提供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含接收固定资产的账面总值、账面净值、台套数。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审批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学校相关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报告申请无偿调拨(划转)固定资产事项;按相关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结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请学校审批无偿调拨(划转)固定资产,附《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无偿调拨(划转)意向性协议、固定资产价值凭证复印件、接收方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处置
根据学校同意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决议单,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单位版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的填写,提交并审批资产处置事项。
第二十九条 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报备
在完成资产处置审批事项10个工作日内,由学校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行文,报备本次固定资产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情况,附学校同意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决议单、《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无偿调拨(划转)意向性协议、固定资产价值凭证复印件、接收方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无偿调拨(划转)资产处置登账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凭学校关于同意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决议单,到学校财务处注销无偿调拨(划转)固定资产的财务账,根据财务销账日期在资产管理系统上办理资产处置登账,注销相应的固定资产(“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处置登账,后台自动注销相应报废资产的资产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处置事项的监管
学校纪委监察处和审计处应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监管,加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相结合,加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告学校。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中不得出现的行为
在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范围以外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审批权限实施范围的国有资产处置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涉密设备处置按《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涉密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上应资〔2017〕16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校属独立法人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应用技术大学300万元(不含)以下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实施细则(试行)》(上应资〔2020〕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上应资〔 2022〕 16号-上海应用技术大学500万元(不含)以下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实施细则(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