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体育场馆的管理,维护体育场馆正常运行,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其为学校和社会服务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体育场馆及其附属设施、房屋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体育场馆是国家财产,是学校固定资产,主要功能是为体育教学、运动训练、群体活动及其它校级大型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同时为全校师生员工的健身锻炼提供场所。
第四条 体育教育部是我校体育场馆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体育场馆日常运行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场馆的过程中,具有保证场馆及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保持环境卫生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义务。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根据体育教学、运动训练等不同需求,学校对体育场馆实施分类管理。
西部田径场、体育馆和西部室外网球场主要以体育教学、校际和校级竞赛、运动训练、单项体育协会锻炼为主,同时兼顾校内大型活动和师生个体体育活动。
东部田径场和室外球场(除西部室外网球场外)以单项体育协会锻炼、学院体育比赛和师生个体体育活动为主,同时兼顾体育教学、运动训练等。
第七条 体育教育部负责体育场馆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各项管理细则。按照教务处提供的课程表、各项运动训练和体育活动等计划合理安排各场馆的场地使用,准备器材;维修、维护体育场馆中的体育器材。
第八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体育场馆各场所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卫生保洁等工作,按时开闭场馆。
第九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体育场馆安保、消防等工作,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信息化技术中心负责体育场馆内音响、网络等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
第十一条 凡使用体育场馆灯光、音响等设施设备的,需分别向体育教育部和学校信息化技术中心申请或备案,批准后分别由两部门指定专人操作。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搬动、拆卸固定安装在体育场馆的设施设备。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的重大活动的特殊需求除外。
综合馆内篮球架原则上不予移动。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的重大活动确有需要移动的,须由当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核、签名批准后,由体育教育部委派专人操作实施。
第十三条 经许可利用场馆进行体育教学、运动竞赛、运动训练、群体活动或从事其它活动的部门,要自觉遵守场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有责任保障体育场馆设施设备的完好性,使用完毕后须将设备设施恢复原状。对于故意违反管理规定者,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纠正,必要时可交送相关部门处理。使用过程中体育场馆设备设施如有认为过错责任事故等造成的损失,将依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责任人进行追责赔偿。
第十四条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在使用体育场馆进行活动和锻炼时,发现场馆内有安全隐患、设备损坏、能源浪费等现象时,要及时向场馆管理人员报告,场馆管理人员有义务迅速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使用时应严格按照安全和消防规定的相关制度执行,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安全责任事故。如在活动和锻炼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其责任由活动主办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三章 开放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目前体育馆开放使用时间暂定为:周一—周四6:30—22:00,周五6:30—16:00;双休日和节假日暂不开放。学校将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实施体育馆的整体开放。
室外运动场除体育教育部统一安排外,全天向校内师生开放。
第十六条 体育场馆主要用于:1、体育教学;2、全国、市级、校际及校级竞赛;3、运动队训练;4、其他活动。优先保障体育教学和全国、市级竞赛。
凡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或发文的重大活动可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体育场馆每学期公布开放使用计划。体育教学,全国、市级、校际及校内校级竞赛,运动队训练,校内群体活动的场馆使用计划将由体育教育部根据计划统一制订。
第十八条 各学院组织的体育竞赛的场馆使用申请,需在开学第一周提交体育教育部阳光体育中心,经审核后由体育部纳入计划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体育馆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明确活动责任人,并经活动举办单位分管校领导同意签字后,提前二周将使用计划提交体育教育部,由体育教育部统一协调安排。若所申请的体育活动与教学或计划安排发生冲突,优先安排教学或计划。
未按规定办理使用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使用体育场馆活动。
第二十条 体育馆配置门禁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学生、教职工需凭本校有效证件入内活动;在体育馆开放时间外,相关人员须按照学校体育馆使用要求,持校园卡刷卡入场。
第二十一条 体育教育部应建立一支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稳定的体育场馆管理队伍。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要经过相应专业、安全、消防和卫生知识的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应资〔2016〕5号--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体育场馆管理办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