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仪器设备损失赔偿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3-05
 

第一条 为了增强学校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妥善处理仪器设备损失赔偿事宜,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8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是指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入库的固定资产。

仪器设备损失是指学校各学院、部门占有、使用、管理的仪器设备损坏、失窃、丢失等损失。

各学院、部门由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等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赔偿处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学院、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失:

(一)设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管理,严格岗位责任制;

(二)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三)进行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四)定期全面检查仪器设备。

第四条 经查证核实,有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提运、保管、外借或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仪器设备损失;

(二)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失;

(三)未掌握操作技术、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造成仪器设备损失;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设备器材,造成仪器设备损失;

  (五)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失;

  (六)部门管理混乱或个人保管不善,如在使用时、外借、装修搬迁、工作调动或退休时设备未移交等各类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

  (七)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推卸责任,态度恶劣;

  (八)其他无合理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

   第五条 经查证核实,有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可以酌情赔偿或免予赔偿:

    (一)由于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

    (二)由于仪器设备使用年久,已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合理损坏和自然损耗;

    (三)因日常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

    (四)无法预计的特殊情况造成的意外损失;

    (五)凡经公安机关认定的被盗、被抢,以及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失;

   涉及酌情赔偿或免予赔偿的损失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所属部门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初步处理建议,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对于本条的第(一)项至第(四)项需提供相关鉴定机构或专家的鉴定报告或论证证明;第(五)项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六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失事故,责任人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并及时报告仪器设备所属部门和主管部门,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财产赔偿处理权限,及时处理。对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七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失后,根据不同仪器设备的损失情况,以下方式计算确认赔偿金额(以下赔偿金额均以单件仪器设备为赔偿单位)。

 (一)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的损失的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购置当年发生损失的,按原值赔偿;

其余使用年限内仪器设备发生损失的,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1/ 折旧年限。

计算机(电子)类:折旧年限7年;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年。

 (二)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的损失的仪器设备:

   1000元<资产原值≤3000元:赔偿金=100元;

   3000元<资产原值≤5000元:赔偿金=300元;

   5000元<资产原值≤1万元: 赔偿金=500元;

   1万元<资产原值≤5万元:赔偿金=500+资产原值×1%

   5万元<资产原值≤10万元: 赔偿金=1000+资产原值×0.6%

   10万元<资产原值≤30万元:赔偿金=1600+资产原值×0.4%

   30万元<资产原值≤50万元:赔偿金=2800+资产原值×0.2%

   50万元<资产原值≤80万元:赔偿金=3800+资产原值×0.1%

   资产原值>80万元,赔偿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具体赔偿金额由各学院、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讨论认定,提出赔偿初步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仪器设备局部损坏的,按以下方式计价赔偿:

 (一)损坏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二)局部损坏的仪器设备尚能修理,恢复功能,则计算修理费用。

第九条 仪器设备损失的处理程序

 (一)发生仪器设备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所在部门应该责令责任人进行认真检查,并由所在部门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提出行政处分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情节严重的,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核。责任人应当提高认识,吸取教训。

(二)发生任何仪器设备损失的,均需由责任人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固定资产损失报告表》。

第十条 仪器设备损失的赔偿

 (一)责任人按学校认定的赔偿金额及时到学校财务处交付相应赔偿费用,财务处开具交款收据;责任人凭《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固定资产损失报告表》、缴款收据(或扣款凭证)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完成相应仪器设备资产账卡的调整。

 (二)仪器设备的赔偿金应根据《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8号)等上级文件规定入学校帐户。

第十一条 由于未妥善保管使用实验仪器设备及各类物品,工作懈怠,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或损失重大,后果严重者,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可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参照本办法,发生材料、低值耐久品等损失的,各学院、部门可提出赔偿处理,并将执行结果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固定资产损失报告表



附件

                         固定资产损失报告表

报失部门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购置日期


价格


报损失原因: 1、失窃;  2、遗失;  3、外借; 4、保管不善; 5、管理混乱; 6、自行处理; 7、野蛮施工; 8、其他。

损失的具体时间


设备放置地点


设备

保管人


当事人对固定资产损失的情况说明(可附页):












当事人签名:证明人签名:

日期:日期:

固定资产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意见:



签名:日期:

固定资产所在部门正职领导意见:



签名:日期:

固定资产所在部门盖章:



日期: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意见:



签名:(盖部门章)

日期:

主管校领导意见:


日期:

校长办公会处理意见:


日期:


  上应资〔2016〕6号--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仪器设备损失赔偿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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