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涉密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8-03-0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涉密保密设备与介质的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设备与介质(简称涉密设备),是指用于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等各类秘密信息的设备。

第三条  涉密设备的采购,实行业务归口部门进行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发放。应在具有资质的单位和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采购。

1.涉密设备的采购应选用国产设备;非安全保密产品应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和保密需要,优选国产设备;不得选用国家保密部门禁用的设备或附件。

2.计算机病毒防护产品应优先选择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国产产品,密码产品应获得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安全保密产品(如身份识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入侵检测和电磁泄露发射防护等)应获得国家保密部门的批准。

3.涉密信息系统中所采购、使用的安全保密产品,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的检测证书原件,以查验其真实性。

4.应由专人负责对供货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对产品型号、数量、配置、检测证书等进行严格核对。

第四条  涉密设备领用前,应由指定的或负责的部门统一注册和登记,再分发到各使用人使用,禁止个人领用涉密设备。

第五条  涉密设备只能在本单位使用,严禁以转借、转租等任何形式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第六条  涉密设备使用外接设备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涉密设备使用的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按涉密设备的同等级别进行管理,不得与其他非涉密设备网络及通讯网络连接;严禁在涉密设备上使用无线功能的信息设备。涉密设备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七条  建立涉密设备资产管理清单(台帐),注明涉密设备资产的管理人、资产所在位置;定期进行清查核对。

1.所有涉密设备均应落实安全责任人、使用人。涉密设备的使用人对设备的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密设备所在部门负责人对设备的安全负有领导管理责任。

2.所有涉密设备均应根据所承载信息、软件的重要程度,进行标识和分类,重要设备应进行重点管理。

3.涉密设备因管理人员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要移交时,应对涉密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并做好登记备案、妥善保管,在校保密办等相关部门监督下进行移交。

4.涉密设备所在部门每半年对涉密设备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做好记录并所在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签名,报校保密委员会、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发现涉密设备丢失的应及时向校保密委员会、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

5.涉密设备管理和使用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设备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照法规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八条  涉密设备的维修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并确保涉密信息在维修过程中不被泄露;不具备自行维修涉密设备的,应当委托保密部门认定的涉密设备维修定点单位进行维修。

1.涉密设备在维修过程中,严禁随意下载、复制或自行处理涉密文件、资料。

2.存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原则上不送定点单位维修,应请定点单位派专人到学校维修。

3.涉密设备维修和送维修必须有相关人员进行全程陪同旁站监督,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修和送维修需做好记录登记。

第九条  对于不再使用或无法使用的涉密设备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并完善登记备案手续。

1.涉密设备需要报废时,应向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信息办会同保密办严格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中有关要求进行相应技术检查和处理,完善登记备案手续后,再向资产处提交报废申请。

2.需要报废的涉密设备,应进行涉密信息消除和载体销毁处理,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相关保密规定和标准。

3.经技术处理后的待报废涉密设备,安置到专用待报废仓库,由专人负责管理,待上级单位批复后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4.对报废的涉密设备的密级情况、经办人和流转去向进行严格的记录,确保查有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应资〔2017〕16号-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涉密设备保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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