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级各类实验室。按照实验室实际情况,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不同,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存放、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
第二类为安置特种设备、大功率用电设备、气体钢瓶的实验室;
第三类为除第一、二类外的普通理工类实验室;
第四类为经管、外语、人文社科类实验室。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建立校、院(部、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全面签署实验室安全协议,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位,安全责任全覆盖。
第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和综合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在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通知,落实相关要求;
2.负责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各学院(中心)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
3.与安全保卫处等部门代表学校组织实验室安全专家督导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实验室安全问题与隐患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实验室,责成所属单位将其暂时关停,直至整改合格;
4.组织实施技术安全教育培训,积极推进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五条 各学院院长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所在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和责任体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本单位专业、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
3.对本单位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类别和等 级,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与设施;
4.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宣传,培育实验室安全文化,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5.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实验室安 全问题与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6.根据学院的实际,安排专职或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实验室人员(包括学生)安全教育、实验室安全相关信息报送、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及应急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验室规模,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中心,实验中心主任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每间实验室的安全卫生责任人。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各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等),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
2.负责本实验室规章制度、安全警示、安全标识、安全措施、个人防护制度的落实;
3.落实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4.安排并督促本实验室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高温设备的正确使用和定期校验;
5.督促并落实一般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规范储存和使用,建立实验室危险性物品台帐(包括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危险性气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规范处置实验室废弃物;
6.加强实验人员管理,对所有进入实验室的工作学习人员进行安全基本常识、仪器设备操作、实验流程及防护、意外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并落实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的快速和妥善处置能力;
7.组织、督促各实验室安全卫生责任人定期对本实验室安全问题进行自查与整改。
第七条 科研实验室是指负责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的研究室、研究所、研究中心、院管分析测试平台、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实验室负责人应为其安全负责人,督促并落实所使用房间、场所的安全卫生,代表实验室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科研实验室安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责任逐级落实到位,负责对在本实验室工作的学生、教师、实验员和外访人员进行安全及事故应急处置方法培训;
2.根据实验室的特点,落实实验室安全标识、安全警示、规章制度、安全措施、个人防护措施;
3.督促实验室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高温设备的正确使用和定期校验;
4.督促一般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规范储存和使用,建立实验室危险性物品台帐(包括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危险性气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规范处置实验室废弃物;
5.定期组织本实验室安全自查与整改,并按要求定期汇总本实验室《实验室安全导师填报单》,上报学院。
第八条 实验室人员。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并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和准入制度
第九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自查和报告制度。各实验室应依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明细表》建立自查台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学院汇总自查结果,以月报形式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各实验室若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应配合学校采取措施积极整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安全保卫处采取定期(每月一次)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
第十条 各学院依据实验室安全分类情况实施安全检查,正常情况下要求:一类实验室要求每天检查,二类实验室要求每周检查一次,三类实验室要求每两周检查一次,四类实验室要求每月检查一次,记录检查结果并及时处置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制度。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本科新生、研究生新生、新进教师、新聘研究生导师、留学生、进修生及其他来校交流人员需要按照规定完成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本科生未通过考核不得进入教学实践环节,研究生未通过考核不得进入实验室从事各项实验及进入开题环节。新教工要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考试,方可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对有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实验,实验室应发放安全操作规范告知书,进入实验室人员应认真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实验室安排人员监护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实验室确因需要而使用易制毒、易制暴、剧毒和危险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使用、保管和处置,同时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应建立危险品台账管理制度,做好详细记录备查。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和处置易燃、易爆、自燃、氧化、过氧化、有毒和腐蚀等危险化学品。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毒、防腐蚀的工作。具体细则详见《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制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危险化学品领用和寄存管理办法》、《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各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对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安全负有领导责任;仪器负责人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应经常对仪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解决。各学院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采取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及其它特种实验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隐患。
实验室的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行车等)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上海市及《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验收、年检等工作,并指定专人持证上岗,确保使用安全。对上岗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有合格的上岗证,方能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上岗操作。实验室需建立特种设备运行档案,确保安全实验。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保持完好状态并做好定期检验,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气体钢瓶的安全管理参照《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实验气体钢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动物,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内实验室进行相关实验。严禁在不具备开展生物实验的普通实验室开展生物实验。有微生物和菌类培养的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管理,对实验用的微生物、菌类、实验动物要妥善保管、并做好记录;实验废弃物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处理。细菌处理前要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十五条 实验室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及保存必须符合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严格执行放射性辐射的安全保护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实验室应加强环境保护,尽可能减免对实验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对废气、废液、废物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各单位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实验动物尸体和器官。有必须的安全警示标识、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具体细则详见《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应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拆除、改线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水、电安装应符合规范;接线板不得串联使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具体细则详见《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水电气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安全保卫处是学校实验消防安全的责任单位,依据各实验室消防安全特点,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定期检查,及时更新。各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保持良好状态。
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实验室内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实验室内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必须按规定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具体细则详见《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安全防护。对压力容器、电气、焊接、细菌疫苗等操作,以及存在振动、噪声、高温、辐射放射性物质、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整体要求,制定全校实验室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临时性的实验室安全专项或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以及隐患的整治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整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有事故防范办法,并制定后续整改办法。在检查中发现的较重大的安全隐患,检查组要下发《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和复查。各实验室应有实验室安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本实验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超出整改时间未整改到位的、达不到实验室安全条件的实验室,一经认定,将暂时停止该实验室的使用,收归学校。
第六章 实验室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的整体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伤害、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学院(中心)、安全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及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或个人,学校管理部门有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学院责任不明确,将追究学院第一责任人责任,并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生无视生命和财产安全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要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参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应资〔2017〕3号-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