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资源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办学资源,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公用房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为指导,结合我校公用房使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 学院用房管理原则
学院用房是指校属公有的、提供给学院用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所有各类房屋。此类用房根据功能划分为教学实验用房、教师办公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学生补贴用房、研究生补贴用房、科研补贴用房及专项补贴用房等七类。学院用房管理基本原则:
1.学校公用房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机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院用房面积核定和调整学院用房配置定额,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学院是学院用房二级管理的主体,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学院的实施细则。
2.学院用房实施“定额配置、有偿使用、缺额奖励、超额收费”的原则。
3.尽量压缩行政用房面积。
二、学院用房定额标准
学院用房依据定额标准配给使用,各类用房面积核定办法如下。
1.教学实验用房
分为公共基础实验用房、专业及专业基础实验用房和计算机上机实验用房等三种类型。
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公共基础课实验人时数/S1+专业及专业基础课实验人时数/S2)×4 m2×科类调整系数K1+上机时数/S3×2.5 m2
其中:
(1)课内实验人时数:按各学院承担的本、专科生教学计划的实验任务中,各课实验学时数与选修该实验的学生数的乘积;
(2)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毕业实习、设计除外),以每周32学时分别计入公共基础、专业及专业基础大类实验学时;
(3)实验、实践教学在计算机上完成的,实验课类型按上机计算;使用学校公共机房教学的各类实验学时不计入学院实验学时;
(4)校园内专用室外实验场地的使用面积,按10%计入学院定额用房总面积;
(5)各类实验每学年实验人时数定额S1、S2、S3计算见表1;
(6)各科类实验调整系数K1见表2。
表1 各类实验每学年实验人时数定额表
实验课类型 | 人时数 (实验单元) | 每周实验单元数 | 每学年实验周数 | 每学年人时数单元S |
公共基础课实验 | 2 | 5 | 32 | S1=320 |
专业及专业基础课实验 | 2 | 4 | 24 | S2=192 |
计算机上机实验 | 2 | 10 | 32 | S3=640 |
表2 各科类实验调整系数K1
学科类别 | 调整系数(K1) | 适用学院 |
艺术类 | 1.8 | 艺术学院 |
工科一类 | 1.6 | 城建学院、材料学院、化工学院、香料学院 |
工科二类 | 1.4 | 轨交学院、机械学院、电气学院、生态学院、计算机学院 |
理科类 | 1.3 | 理学院 |
经管类 | 1.1 | 经管学院 |
文科类 | 1.0 | 外语学院、人文学院、马院 |
注:新增学院的科类实验调整系数按表2中学科类别相近原则确定
2.教师办公用房
教师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正高人数×15 m2 +副高人数×10 m2 +中级及以下人数×7 m2
3.行政办公用房
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管理人员定额面积+教学辅助用房定额面积+学院预留面积
其中:
管理人员人均定额面积:正处级18平方米/人,副处级12平方米/人,处级以下9平方米/人;部门正职原则上可设单独办公室,部门副职原则上不单独设办公室。
干部配置的办公用房只能安排一处,学院教授只能安排一处办公用房。
学院辅助用房包括档案资料室、会议会客室、工会小家等辅助用房,由学院统筹。定额面积计算方法是:100m2+教职工编制数×1.5m2。
学院预留面积见表3。
表3 学院预留面积
教职工规模数 | ≤50 | 51~100 | >100 |
定额面积(m2) | 100 K2 | 150 K2 | 200 K2 |
K2—调整系数,K2=0.5-2,按全校用房资源情况确定。
4.学生补贴用房
本科生补贴定额面积根据本(专)科生人数由表4查得。
表4 本(专)科生定额面积
本(专)科人数 | <500 | 500-1000 | 1000-1500 | 1500-2000 | >2000 |
定额面积(m2) | 80 | 100 | 120 | 140 | 160 |
本科生用房定额面积可用于学院的相关辅助用房考虑。
5.研究生补贴用房
研究生补贴用房应与学院实验室、科研学科、各类工作室、工程中心等用房统筹考虑。
研究生补贴用房定额面积﹦在校硕士生人数×K3
K3—研究生人均用房调整系数,K3=2-4 m2。
6.科研补贴用房
科研补贴用房是指专门用于完成各类科研任务所给予的用房定额补贴。科研补贴用房定额按学院近三年承担科研经费平均值进行核定。核定办法是:
科研补贴用房定额面积=[近三年承担科研经费平均值(单位:万元)×K4] × 0.5 m2(经管人文类0.25 m2)
K4—调整系数,见表5,K4=1-4,按全校用房资源情况确定。
表5 科研补贴用房调整系数
经费完成数 | ≤500 | 500-1000(含) | 1000-2000(含) | 2000-3000(含) |
调整 系数 | K4 | 500万内 | K4 | 600万内 | K4 | 800万内 | K4 |
大于部分 | 0.3K4 | 大于部分 | 0.2K4 | 大于部分 | 0.1K4 |
注:学校下达(或实际完成)的近三年科研经费平均值超出3000万元部分暂不补贴用房面积。
7.专项补贴用房
专项补贴用房是专门用于补贴学校认定并引进或聘用的特殊人才用房,专项补贴的用房面积根据具体情况由校长办公会一事一议讨论决定。
各类上海市级(省部级)及以上的研究中心、服务平台(中心)等建设期内补贴100平方米/个(同类项目不重复统计);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依托学院补贴50平方米/个;专业学位工程硕士授权领域依托学院补贴40平方米/个;教育部备案批准的本科教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补贴30平方米/学院(同类项目不重复统计)。
如特殊人才专项补贴用房面积单独计算,不纳入学院定额用房总面积中,则其完成的科研经费不计入科研补贴用房统计中。
三、几点说明
1.每年4月底之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公布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的各学院预用房定额。
2.各类用房定额相关测算数据依据:
教学实验用房—教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定的学院近三年本、专科生实验人时数平均值(当统计数据不足三年时以实有统计数据年度平均值为依据);
教师办公用房—当年人事处核定的岗位编制数;
行政办公用房—当年组织部配备的干部岗位数、人事处核定的岗位编制数;
学生用房—上年度10月学生处核定学生数;
研究生补贴用房—上年度10月研究生部核定的研究生数;研究生数随导师学科计入所在学院;
科研补贴用房—科技处核定的学院近三年承担科研经费平均值。
专项补贴用房—以人事处、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部、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准;
3.为鼓励学院的科研工作,当承接到超过学院近三年承担科研经费平均值的30%时,可在该学院科研补贴用房定额面积的基础上再向学校申请科研补贴用房。
申请流程是:项目负责人向本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当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腾退所占房屋资源。
4.每年终结算时,学生用房、研究生补贴用房均以当年同期相关部门核定数进行结算;教学实验用房、科研补贴用房以当年及前二年实际完成量的平均值进行结算;教师办公用房以当年同期人事处核定的学院实有岗位数(不超过人事处核定的岗位编制数)结算;与外单位合作共同承担的科研任务,不计算科研补贴用房面积。
5.专项补贴用房依据学校认定的特殊人才聘期或项目建设期限实施动态管理;聘期或建设期结束后,房屋使用清理腾退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6.不在本学院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但近三年承担所在学科的教学或科研任务人员(教授、副教授、讲师)用房面积补贴:正高7.5 m2/人、副高5 m2/人、中级3.5 m2/人;教学和科研任务分别以教务处和科技处认定为准,不重复统计人次数。
7.学校原则上以不超过各学院总使用面积的5%为机动用房,动态调整相关系数K。试运行期间,每年公布本办法相关调整系数K。
四、学院房产资源使用费管理及结算办法
1.房产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
(1)以学院用房定额总面积为基准,学院实际用房面积超出配置定额面积的部分,以每平方米1.5元/天的付费标准,由学院向学校支付超额面积用房资源费;学院实际用房面积少于用房配置定额面积的,缺额部分按每平方米1.0元/天的标准,由学校向学院发放节约用房奖励。
(2)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几点说明)中第3点所申请的科研补贴用房,以每平方米3元/天的付费标准,由申请人(或学院)向学校支付使用面积用房资源费。
(3)经学校同意的其他各类科研补贴用房,以每平方米3.5元/天的付费标准,由申请人(或学院)向学校支付使用面积用房资源费。
2.费用结算办法
(1)每年12月底之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依据当年各学院公用房定额面积和实际使用面积进行核算,发放《学院用房费用结算通知单》。
(2)人事处依据《学院用房费用结算通知单》,将房产资源使用的节约奖励经费或应上缴学校超额使用经费纳入学院年度绩效考核统筹结算。
3.管理
(1)科研补贴用房依据学校批准同意的使用期限实施动态管理;使用期结束后,房屋使用清理腾退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二个月,特殊情况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2)逾期未交纳房产资源使用费的单位,学校将暂停该学院所有房屋资源的使用调配,并直接从该学院的年度绩效考核经费或历年结余经费中扣缴,同时收回多余房屋及使用权,重新调配使用。
五、其他
1.本《办法》中所指的“面积”均为“使用面积”。
2.学校对实际用房面积已超出用房配置定额面积的学院,原则上不再增量配置新的超面积房源。学院用房面积定额和付费价格暂定每年核定一次;期间,定额面积变动情况大于20%的学院,由学院在当年8月底之前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本办法进行核定,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予以调整。
3.其他特殊情况,学院可提出申请,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视实际情况讨论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4.为防止学校房产资源被占用,未经学校批准,严禁私自外借学校公用房办班、办公司等,一经发现学校除处以收回该用房使用权及没收相应所得外,还将收取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50元的资源占用费。
5.当按本办法配置学院用房定额面积发生缺额时,学校可视房产资源情况对现有定额面积进行整体同比调整,;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对实验室用房进行统筹。
6.依据本办法,各学院需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学校审核批准。
7.各楼宇中实行定额配置后其余的公用房,一律由学校统筹调配。
8.本办法适用学院暂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核算的学院(高等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和工程创新学院、体育教育部。
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公共用房定额及管理暂行办法》(沪应院资〔2008〕6号)同时废止。
10.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应资〔2019〕2号-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院用房定额管理办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