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贵重仪器设备的教学科研作用,充分提高其投资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管理全校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要坚持全校一盘棋的原则,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合理配套,并实行专管共用的办法,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
第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系指单价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或单台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成套的设备价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审批与购置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申购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具体实施严格按《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申购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工作实施细则》(上应资〔2017〕8号)执行,申购单位需认真填写《采购申请表》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履行论证、审批手续。
第七条 申购单位将经过专家组论证评审通过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及《采购申请表》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办理采购审批手续,采购严格按《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上应资〔2018〕11号)执行。
第三章 验 收
第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和调试是仪器设备正常运行使用的重要环节。贵重仪器设备验收必须配备对仪器设备较熟悉的中级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接机验收,或由先期经过培训的仪器操作管理人员或聘请相关单位相应技术人员协作验收。
1.单价或成套设备价格在10万元及以上,且不足30万元的贵重仪器设备到校后,由设备所在学院(部门)成立验收小组,在供货商安装调试技术人员在场情况下,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箱验收,确认设备完好性。
2.单价或成套设备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到校后,由设备所在学院(部门)成立验收小组,在供货商安装调试技术人员在场情况下,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档案馆管理人员一起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箱验收,需确认设备完好性。
第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开箱验收,需清点仪器设备及附件数量与订货合同是否相符,核对贵重仪器设备型号、规格,如实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箱验收表》。若有异议,在验收表中详细记载供需双方认可的备忘意见,开箱各方签字备案。
第十条 运行验收应在贵重仪器设备安装后及时进行,由贵重仪器设备所在学院(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指标质量验收,并完成验收报告。如贵重仪器设备涉及索赔事宜,贵重仪器设备所在学院(部门)应积极与索赔对象联系解决,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进口仪器设备在设备到校后一个月内完成安装验收及试运行;不合格的,及时与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联系,办理相关商检索赔手续,并同时与索赔对象备忘顺延质保期。
第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结束、交付使用后,贵重仪器设备所在学院(部门)必须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1.单价或成套设备价格在10万元及以上,且不足30万元的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由设备所在学院(部门)保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档案馆定期抽查归档情况。
2.单价或成套设备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公室归档。
档案内容包括:
(1)贵重仪器设备采购论证报告;
(2)采购申请表;
(3)中标(成交)通知书;
(4)采购合同;
(5)技术协议(进口设备需提供);
(6)大型仪器设备开箱验收表;
(7)大型仪器设备运行验收表;
(8)设备说明书;
(9)全套随机文件材料;
(10)其他相关文件。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贵重仪器设备所属学院(部门)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贵重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避免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
第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所属学院(部门)负责本学院(部门)账册内所有贵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每台贵重仪器设备都应有专门的使用联系人和保管人,共同负责该台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其中使用联系人为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联系人或保管人,应根据仪器设备的特点,制定出操作规程,内容应包括:技术性能、适用范围、操作步骤、注意事项、安全及维护保养等制度。同时在贵重仪器设备日常使用中做好使用记录,并在每次定期保养及维修后做好较为详细的工作记录。
第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在日常使用时,使用联系人或保管人应至少有一人在现场指导,使用中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如因违章操作造成贵重仪器设备损坏的,要按情节轻重,处以赔偿或其他处分,具体办法按《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仪器设备损失赔偿办法》(上应资〔2016〕6号)执行。
第十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数量配备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贵重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基本原则,由仪器设备所属学院(部门)负责确定相应技术管理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重视维护、功能开发、保持仪器设备完好,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学校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开放共享,具体办法按《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上应资〔2019〕16号)执行。
第十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处置按《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上应资〔2017〕14号)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由各学院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对贵重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并按规定及时完成上报统计数据;
2.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检查、核实相关统计数据,考核评价各学院的贵重仪器设备,并向各学院反馈考核结果;
3.根据学校相关考核办法,各学院对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学院考核工作中。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上应资〔2019〕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上应资〔 2020〕13号-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