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正常进行,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确保实验设备设施满足实验要求,规范实验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提高实验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上应资〔2017〕2号)、《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上应资〔2017〕15号)、《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上应资〔20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设备维修经费指用于本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设施以及开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条 实验设备维修经费使用由校、院二级共同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实验设备维修经费总额,结合学院仪器设备总额、年实验教学人时数、近三年相关的仪器设备维修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维修经费的分配划拨,一般经费划拨原则为校、院二级管理比例3:7。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管理的经费主要用于大额维修经费补贴及宏观调控,学院管理的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本科实验教学使用的仪器设备设施维修,以及在保障本科实践教学实施的基础上对开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等的适度经费支持。
第三条 维修经费的配置遵循预算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应遵循“维护保养为主,应急抢修为辅”的原则,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做好分管设备、设施质保期的备案工作,强化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与规范使用。
第四条 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仅限用于原仪器设备、辅助设施功能损坏的修复,不作为对仪器设备功能的拓展与升级。原则上维修费用超过设备原值50%以上,可根据设备的实际使用需求情况考虑为无维修价值,按《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上应资〔2017〕14号)申请报废;属人为或违反操作规定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应首先按《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仪器设备损失赔偿办法》(上应资〔2016〕6号)处理后再行维修。
第五条 仪器设备维修申请采取网上申报流程。申请人在“资产管理-设备管理子系统-设备维修管理”(以下简称维修系统)中填写维修申请单(写明损坏原因、估计修理的方案及维修预算经费)经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单台或单批次维修金额小于5000元由学院负责审批,维修费用从划拨至学院的维修经费中支出;单台或单批次维修金额大于5000元(含5000元)由学院审核,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必要时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对大额维修报修内容及维修方案进行技术论证。
第七条 大型共享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由校、院二级共同承担,校维修共享基金优先支持纳入学校大型仪器共享平台、故障前年使用机时达到学校要求,有维修价值的设备。由学院提出大额维修经费补贴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补贴比例,学院可自筹或从共享收费返还学院经费中予以支出。原则上非共享、以科研使用为主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用由课题组自行承担,实验设备维修经费不予提供资助。
第八条 维修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维修经费大于5000元(含)的项目,应签订维修合同(含相应的质保期),并需按学校合同管理要求在合同管理系统中完成网上流转审批。维修后应做好运行验收及备案工作,并在维修管理系统中填写“维修验收单”。维修经费1000元-5000元的项目,由学院与维修服务商签订的维修协议,并留存备案。
第九条 维修费用凭维修发票、维修申请单、维修验收单、维修合同,经财务处审核后办理报销。
第十条 仪器设备维修后如有新增配件,应及时办理相关资产入账手续,对原设备作资产增值。
第十一条 实验室维修经费应专款专用,各学院应在每学期结束前汇总维修经费使用清单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维修经费使用检查、审计,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沪应院资〔2014〕3号)、《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沪应院资〔2015〕8号)同时废止。
上应资〔2019〕7号-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设备维修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