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建平安、和谐、健康的校园环境,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及时排查和治理实验室安全和环保隐患,使实验室安全与环境检查常态化、制度化,根据《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上应资〔2017〕3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境检查的目的是督促落实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排除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良好的实验安全环境卫生,保障学校各项教学、科研等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是本部门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的主体,各实验室是做好本实验室安全与环境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各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境检查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运行机制。各学院要完善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实验室安全与环境责任人。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境检查采取学校监督抽查与各学院自检自查相结合、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各学院应定期开展实验室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行之有效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检查实施细则。
第五条 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按照学科特点、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自查频次并组织实施,建立本实验室日常安全与环境检查工作台账,落实安排卫生值日,自查频次一般分为月查、周查和日查。
第六条 各学院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实验室进行例行安全与环境检查,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及时梳理问题和隐患,理清责任,提出整改要求,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对自身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应制定防范措施,形成安全与环境自查月报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同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对全校实验室电气设施(设备)、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装置、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等安全与环保重点部位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 检查中若发现重大或直接威胁师生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实验和工作,迅速按规定上报或着手处理,在事故隐患或危险情况未排除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恢复实验和工作。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的实验室,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规定进行追责。对所涉实验室实行暂停使用、封闭等整改措施,提出整改要求,跟踪整改情况,整改验收通过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制度》(沪应院资〔2014〕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应资〔2019〕8号-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检查管理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