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因处置不当污染校园环境,危害师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废弃物”,是指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在教学、科研实验过程中因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从事生物学实验活动中所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一切废弃物及污染物。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三条实验废弃物的处置实行“源头分类,桶装收集、专人管理、定时清运、集中处置”的模式,按照实验室、学院、学校危险废物中转站三级管理。
第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及监督检查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办理环保备案手续,联系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办理相关处置手续。
第五条 各学院是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需根据本单位废弃物特性,制定相关废弃物安全管理细则和危险废弃物泄漏的应急预案;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各实验室应执行学校和学院的具体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做好台账记录,规范填写《实验废弃物处置申报明细表》,对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的各类人员进行废弃物收集、处置相关培训。
第七条 各单位、各实验室严禁以任何理由随意弃置实验废弃物,对因实验废弃物管理不严,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学校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实验废弃物分类
第八条 实验废弃物根据来源和性质不同,分为以下几类: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及一般实验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废弃物;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废弃物。
放射性废物:是指废旧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装置、射线装置,以及因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实验而产生的废弃物等。
一般实验废物:是指上述未涉及的使用一般化学试剂、实验耗材而产生的实验废弃物。
第九条 危险废物根据其危害性质分为危险化学品废物和生物废物。
危险化学品废物:是指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性的化学废物。根据其形态和危害性可以分为一般有机化学废液、含卤有机化学废液、无机化学废液、固体化学废物、剧毒化学废液和固体剧毒废物。
生物废物:是指在从事生物化学实验、病原微生物实验及其他生物学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感染性的动物尸体、解剖废弃物、血液、病理组织、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基和培养液、菌种保存液以及实验过程所使用的耗材、器皿和产生的废弃物等。
第四章 实验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第十条 实验废弃物存储容器规格
学校统一采购和发放实验废弃物收集容器。存放固体废弃物的容器为有盖垃圾桶;盛装液体废弃物的容器为盛装原试剂的试剂瓶或塑料方桶;盛装放射性同位素废弃物的容器为含铅金属桶;盛装生物废物锐器的为长方形方盒。存放固体废弃物的收集桶以不同颜色区分并印有相应提示标识:蓝色收集桶存放一般实验废物,黄色收集桶用于存放生物废物,红色收集桶用于存放危险化学品废物并贴《危险废物》标签。
第十一条 实验废液的收集和暂存
危险废液收集桶应贴《危险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主要成分、数量、收集日期、实验室管理员姓名、负责人姓名及实验室名称以及废物类别。各类实验废液不得混放,随意合并,以免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危险废液应在实验室中统一收集,桶满后封存(须保留15%的空间),并尽快转移至学校危险化学品仓库。
第十二条 实验固废的收集和暂存
危险化学固体废物的收集与暂存:危险化学固体废物主要是化学实验所产生的反应产物及吸附了危险化学物质的其他固体,实验人员填写“危险废物”标签,存放于相应收集桶中。
危险化学品容器的收集与暂存:指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容器和受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此类废弃物也列入危险废物。空置容器内不得含任何残液并旋紧塞子,受污染的废弃包装物经折叠装入收集桶中。
生物废物的收集与暂存:生物废物应进行高压灭菌或消毒药水24小时灭菌处理后才能移出实验室。尖锐性器械用专用方盒盛放并经消毒药水浸泡灭菌;培养基、培养液、菌种、体液和实验耗材等需高压灭菌;动物尸体、解剖废弃物、病理组织切片等经消毒药水浸泡灭菌。
生物废物应在实验室设专门的暂存点,培养基、培养液、菌种、体液和实验耗材等废弃物放入4℃低温冰箱,动物尸体、解剖废弃物、病理组织切片、体液等存入-20℃冰箱。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实验废弃物处置申报明细表》。
第十三条 特殊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和暂存
废弃放射源的收集与存放:废旧放射源和含源装置在申请处置之前,由涉源单位指定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堆放、掩埋、丢弃。
废弃气体钢瓶应妥善保存于实验室,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相关处置单位上门回收。
废弃剧毒化学品应及时向安全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及时转移至学校危险化学品仓库,由安全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公安部门办理废弃物转移备案手续,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转移和处理废弃物。
第五章 实验废弃物的登记与转运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分类、登记和转运。
实验废液按照一般有机废液、含卤有机废液、无机废液、剧毒化学废液等四类装入粘贴分类标签的专用废液桶中,实验固废装入粘贴分类标签的专用垃圾桶,实验室管理人员通过化学品管理平台填写废液管理台账。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只能在已通过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估的同位素室内进行,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存放于同位素室内专用存放点,放射性废物液体(固体)存放于专用铅桶中,粘贴分类标签、辐射危险标识,同时填写《实验废弃物处置申报明细表》。
实验生物废物按要求分类,装入相应的收集桶(袋),贴上分类标签,暂存到各相关学院设置的集中收集点,存放一定量后,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危险废弃物的转运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实验废弃物处置申报明细表》,经学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送到指定危险废物集中点。
应保证危险废弃物转运过程的安全,转运前检查收集桶的密封性,注意运输工具的安全,防止危险废物破损、泄漏或泼撒。
第十五条 学校危险废物中转站在收取危险废物时,需核对《实验废弃物处置申报明细表》和《危险废物》标签上信息、提示标识以及外包装,对信息不完整、分类不清晰、没有封存、包装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废物不予收取。
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中转站管理员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属性,将危险废物分区域存放,确保在危险废物在中转站中存放安全及其消防安全。填写危险废物中转站危险废物登记台帐。
第六章 实验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七条 一般实验废物的处置由各实验室按规范收集,定期由后勤保障处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的处置由学校按照上海市环保局危险废物转移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全校实验室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放射性危险废物的处置由购置放射源的学院与放射源转让单位签署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进口放射源还应取得国外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副本,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存档备案。废旧放射源的转出应填写《实验废弃物处置申报明细表》,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根据协议返回原转入单位或出口单位。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出口单位的,应交送有资质的废旧放射源贮存单位,同时向上海市环保局提交放射源转出备案。射线装置和含源装置的报废,应由专业人员对高压射线部位进行拆卸,同时对该设备活动场所进行放射性检测,并报相关环境部门核销。
第二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废物,半衰期低于三个月的封存在铅皮垃圾桶中10个以上半衰期,经环保部门检测达到解控水平以下的可按照普通危险废物处置;半衰期超过三个月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回收公司处置。
第七章 实验废弃物处置经费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本科教学实验废弃物处置费用由学校承担,科研实验废弃物由校、院共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化学试剂采购按需采购,分批采购,资源共享,对于因过量采购造成废旧试剂销毁产生的费用,根据危险废物处置公司签署协议后产生的实际费用,由采购方自行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各学院及实验室,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置程序以本办法为准,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产生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学院开展定期抽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各类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等均以国家及政府部门最新颁布的为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应资〔2019〕9号-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