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场所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19-08-28
 

实验场所个体防护装备是实验人员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各种防护品的总称,是在采取各种措施还不能有效杜绝和消除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时防御或减轻外来伤害、保护实验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屏障。

为保护我校教职工及学生在教学、科研实验、实习活动(以下统称实验)中的安全与健康,加强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及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制定和修订实验场所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通过日常检查、接受投诉举报等多种途径加强对全校各单位和相关人员配备、使用及管理个体防护装备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实验人员配备个体防护装备是实验场所安全管理的一项辅助性保护措施。学院负责组织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实验指导教师等对实验场所和实验活动开展风险识别和危害评估,并根据环境条件和实验涉及的危险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个体防护装备,做到“应配尽配,使用规范,管理到位”,确保个体防护装备在保障实验人员安全与健康中发挥有效作用。

第三条 个人防护装备的门类品种繁多,应向专业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书的产品。个体防护装备按其防护部位可分为头部防护装备、呼吸防护装备、眼面部防护装备、听力防护装备、手部防护装备、足部防护装备、躯体防护装备等7大类。

1. 头部防护装备:头部防护装备是用来保护人体头部,使其免受冲击、刺穿、挤压、绞碾、擦伤和脏污等伤害的各种防护装备,包括工作帽、安全帽、安全头盔等。

2. 呼吸防护装备:呼吸防护装备是防御空气缺氧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从而保护呼吸系统免受伤害的防护装备,包括防尘口罩、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等。

3. 眼面部防护装备:眼面部防护装备是防御电磁辐射、紫外线及有害光线、烟雾、化学物质、金属火花和飞屑、尘粒、抗机械和运动冲击等伤害眼睛、面部和颈部的防护装备,包括太阳镜、安全眼镜、护目镜和面罩等。

4. 听力防护装备:听力防护装备是保护听觉、使人耳免受噪声过度刺激的防护装备,包括耳罩、耳塞等护耳器。

5. 手部防护装备:手部防护装备是保护手部位免受伤害的防护装备,主要是各种防护手套。

6. 足部防护装备:足部防护装备是保护穿用者的小腿及脚部免受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的防护装备,主要是各种防护鞋、靴。

7. 躯体防护装备:躯体防护装备是保护穿用者躯干部位免受物理、化学和生物等有害因素伤害的防护装备,主要是工作服和各种功能的防护服等。

第四条 进入实验场所的实验人员、外来参观、学习及服务人员应充分了解实验场所和实验活动中潜在的各种危险因素,认真研读个体防护装备使用说明,正确穿戴适用的个体防护装备后方可进入。实验人员未穿戴或所配备的个体防护装备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不能开展实验或应立即停止实验。

第五条 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必须始终穿戴个体防护装备;离开实验场所之前,应脱下个体防护装备,按要求做好消毒、清洁、保养工作。可能沾染有害生物因子、放射性、有毒有害等物质的个体防护装备,不得带回宿舍、食堂等生活和公共场所,应严格按要求进行消毒、灭菌、灭活等工作或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清洗机构清洗,存放在规定的地方,不与其他衣物混放、清洗。

第六条 公用防护装备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检查、定期校验和维护,并做好相关的台账记录。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个体防护装备,各单位应及时报废、更换。

第七条 对于不遵守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改正,或因未按规定配备、穿戴个体防护装备而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应资〔2019〕15号-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场所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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