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凡学校教学、科研及生产部门在账在册、单价10万元(含)以上、主要用于实验、分析、测试以及科学技术研究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都应纳入开放共享服务;不加入共享的仪器设备应由所属部门提交申请,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暂缓加入;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通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所在部门也可提出共享申请。
第二条 共享使用仪器设备的对象包含校内人员和在资产与实验管理处备案的校外单位(人员)。
第二章 管理实施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实行校院两级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统筹、协调、经费结算、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财务处负责相关财务管理工作,设立校、院二级“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项账户”,原则上每年12月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财务处按相关规定对共享收费进行结算,上报学校审批通过后拨付二级学院。
第四条 学院、实验中心是提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承接单位,各学院分管院长是第一责任人。除安排完成本部门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产任务外,有义务保障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为仪器设备配备管理员,并建立对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专人管理和分级管理机制;同时要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和开放服务规范,建立开放服务记录档案,加强监督检查。机组负责人具体管理本机组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维修,制定相应的技术档案和操作规程,定期开设技术培训讲座培训相关操作人员;同时负责记录本机组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对预约、收费金额进行审核及核算。
第五条 为便于管理实施,学校建立有“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系统”(以下简称“平台”),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平台的维护。各学院所涉及开放共享相关环节的工作均统一在平台上操作实施。
第三章 开放共享运行流程
第六条 学院、实验中心应及时汇总、更新本部门纳入开放共享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相关信息(设备名称、提供服务时间、内容、机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收费标准等)提交校级管理员,由校级管理员通过平台发布。使用者可通过平台网站查询平台中所有仪器设备相关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的预约时间经机组负责人确定后,应严格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测试或委托机组进行测试。
申请人无故未按约定计划完成测试,将进入共享平台黑名单,根据情况或将暂停其仪器设备测试申请资格。
第八条 测试结束后,机组人员应按收费标准核定具体收费金额,使用者确认后至学校财务处缴费。校外使用者原则上应在测试前按收费标准至财务处缴费,凭缴费凭证至机组进行测试。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分配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规范定价、统一收费、合理分配的原则。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人工费、材料费等,或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情况等拟定收费标准,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将严格按标准实施收费。
第十一条 校外测试按收费标准100%收取,校内院外测试按收费标准50%收取,院内测试按收费标准25%收取。校外人员的测试费可以现金、支票或汇款方式支付;校内人员的测试费均以资金账户内转形式结算,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收取现金。
第十二条 开放共享收费收入的20%留存学校,其中10%用于补充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发展基金,10%用于补充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基金;80%的开放共享收费收入拨付收费仪器设备所属的学院,其中40%用于设备运行维护维修、更新、校验及耗材等费用,40%用于支付机组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绩效奖励费用,该部分收入原则上应优先用于收费的仪器设备和机组操作人员。
第十三条 本科生毕业论文需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可以由相应教学经费支付仪器设备的使用费。此类测试按收费标准25%计,该部分收费的收入将全额拨付收费仪器设备所属的学院,且只能用于设备运行维护维修、更新、校验及耗材等费用,学校、学院和个人均不能提取管理费、绩效奖励费等。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聘请校外专家开设仪器设备前沿技术讲座及应用技术讲座的劳务费用。前沿技术讲座主要介绍学科研究中的新技术,大型仪器设备的功能特色及应用,在新仪器购置前,由项目建设负责人邀请校外专家、教授或仪器设备公司资深技术支持主讲;应用技术讲座主要介绍大型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方法及应用案例,在新购置仪器验收后由仪器设备负责人或学院邀请仪器设备公司培训人员主讲。讲座开设前,项目建设负责人或仪器设备负责人填写《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发展基金申请表》,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各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管理使用状况、开放共享服务质量、开放共享有效机时、使用效益和收入等。
第十六条 对于进入开放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利用率达到要求、设备运行良好,学校将在设备维修经费的投入上进行适当倾斜,优先提供共享基金资助;对于未共享或虽共享但没有收入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原则上将不投入维修、维保经费。
第十七条 建立开放共享设备使用投诉制度。对于在设备使用和管理过程中违反本文件的行为,均可向资产与实验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投诉。经核实后,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未经学院同意,不得擅自私自接受测试任务和收取测试费;不得暗中收取额外费用。如有发生,一旦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还将追究责任人的相关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开放共享使用机时及收入的部门及个人,学校取消其开放共享基金补助的资格,降低设备维修基金补贴比例,对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沪应院资〔2015〕7号)、《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开放共享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沪应院资〔2015〕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应资〔2019〕16号-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