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关于本市高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实行核定新价目的通知》等上级文件精神,为了切实保障我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发放保健津贴只是对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的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各院、直属单位应在设备、工艺、防护等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减少或避免因职业因素而造成的危害。
一、营养保健津贴发放范围和等级
营养保健津贴发给因接触放射线类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引起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从事实验教学、科研与为实验教学服务的人员。
营养保健津贴按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营养保健费。等级规定见附件1,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参考举例见附件2。
二、享受营养保健津贴的标准
营养保健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不是一种生活福利待遇,应严格执行营养保健的范围和标准,不得任意提高等级和扩大范围。
1.专职从事放射线类岗位工作的人员,每月接触放射线类物质在60小时以上者,享受全月保健津贴;60小时以下者,享受半月保健津贴;短期从事放射线类工作的人员,按接触天数(每天4小时)享受保健津贴。
2.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每天2~4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但同一天内超过8小时仍算一天。以日计算时达到22天为满月。
3.实习、进修和协作人员的营养保健费凭接收单位证明,由派出单位审核发放。
4.研究生进行毕业设计实验或论文实验,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健康物质连续工作超过三个月时,可按相应标准享受营养保健。考虑到本科生连续接触时间和剂量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原则上不予享受。
5.病假、探亲假、离职学习和出差等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时期,不享受保健津贴。
6.同时从事两种及以上可享受营养保健工作时,只准享受接触时间较长的等级保健待遇。
7.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的,除已连续从事放射线类工作一年以上者可按原等级标准续发三个月营养保健津贴外,其他人员自调离岗位起停止享受营养保健津贴。
8.营养保健津贴标准:(单位:元)
类 别 | 时间 | 等 级 |
甲 | 乙 | 丙 | 丁 |
放射线类 | 全月 | 220.00 | 176.00 | 132.00 | 44.00 |
半月 | 110.0 | 88.00 | 66.00 | 22.00 |
化学、生物类 | 全月 | 110.00 | 88.00 | 66.00 | 44.00 |
每天 | 5.00 | 4.00 | 3.00 | 2.00 |
三、营养保健津贴的来源
1.凡按学校教学计划从事实验教学和为实验教学服务人员,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其营养保健津贴由学校人事处专款支出;
2.凡从事科研的在岗在编人员、研究生,其营养保健津贴由科研项目经费或导师的课题经费中支付;
3.返聘人员的营养保健津贴由返聘单位自行支付。
四、营养保健津贴的发放办法
1.各部门应认真做好相关实验课程和科研项目营养津贴发放标准的审核工作,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发放标准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经审批备案后,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网站公示;
2.营养保健津贴每学期发放一次。各单位由专人负责,每年3月和9月根据营养保健津贴的经费来源分别填报上一学期的《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津贴发放汇总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发放营养保健津贴,逾期不补;
3.从事教学和科研的营养保健津贴不得重复申领,不得超过按全月发放标准;
4.各部门应按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除追回多发的营养保健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津贴管理办法》(沪应院资〔2015〕5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或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六、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应资〔2019〕28号-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津贴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