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低值耐久品处置行为,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学校权益,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库存物资管理细则》(沪教委国资〔2014〕31号)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材料、低值耐久品及易耗品管理办法》(上应资〔2019〕4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值耐久品处置,是指学校对已在“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低值耐久品管理子系统”办理入库的资产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低值耐久品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 学校低值耐久品处置审批权限实施范围
1.低值耐久品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
2.低值耐久品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累计30万元及以上,由学校审批;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累计30万元(不含)以下,由各二级单位审批。每一审批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3.各二级单位每学期可以申请1次低值耐久品处置,每年处置批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五条 对于使用3年及以上的低值耐久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1.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严重影响实验结果,达不到教学、科研、生产、安全使用的最低要求;
2.教学和科研中,由于解剖分析仪器结构而造成损坏仪器设备,或者意外事故和其他原因导致仪器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无改造利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3.因技术落后、耗能高,或者是国家指令性淘汰产品。
第六条 低值耐久品报废程序
1.低值耐久品报废由低值耐久品保管员(使用人)或委托本单位低值耐久品管理员提出申请。
2.二级单位低值耐久品管理员汇总本单位低值耐久品报废申请和报废清单,向本单位提出报废请示,明确报废理由、报废件数、报废总金额等。
3.一次性报废处置账面价值30万元(不含)以下
(1)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本单位低值耐久品报废申请;
(2)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低值耐久品报废审批结果处理报废物资,报废物资如产生收益,处置收入上缴学校财务处;
(3)二级单位在本部门内部公示报废物资处理情况;
(4)二级单位提交低值耐久品报废备案报告,附低值耐久品报废清单、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
(5)学校根据备案报告和低值耐久品报废清单,注销相关低值耐久品资产账及财务账。
4.一次性报废处置账面价值30万元及以上
(1)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本单位低值耐久品报废申请;
(2)二级单位提交低值耐久品报废请示报告,附低值耐久品报废清单、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
(3)待报废的低值耐久品统一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回收,各二级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4)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低值耐久品回收情况,不定期公开处理低值耐久品,处置收入上缴学校财务处;
(5)学校根据处置情况,注销相关低值耐久品资产账及财务账。
第七条 低值耐久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如遗失、被盗、被抢等,可以申请报损处置。低值耐久品报损处置参考《上海应用技术大学300万元(不含)以下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实施细则(试行)》(上应资〔2020〕1号)执行。
第八条 处置事项的监管
1.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不定期对二级单位低值耐久品报废处置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学校。
2.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审计处应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监管,加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相结合,加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告学校。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中不得出现的行为:
1.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范围以外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2.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3.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4.其他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条 审批权限实施范围的低值耐久品处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应资〔 2022〕 6号-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低值耐久品处置管理办法(试行).doc